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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浏览量:1522   字体大小:  A+   A-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 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 体防控策略,做好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 内航次且船舶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有关 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微信小程序, 编写了《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 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 疫情防控落实工作。使用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期间发现技 术问题的,请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反馈,其他方面问题 请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中国船东协会反馈。

联系人:

水运局,张同戌,010-65292657,传真:010-65292675 海事局,刘雷达,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中国船东协会,梅华,021-65977093, 13611774369,传 真:021-65975095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刘婷,010-65299436 ,

13810026518,传真:010-65293377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部国 际司、应急办、海事局。

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 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 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20〕 142号)要求的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以 下简称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国际 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且船舶自离开境外最后 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有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 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 海明电〔2020〕142号要求,对内外贸兼营船舶所有船员核 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积极协调入境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不 再要求船舶停泊隔离14天,由海关办理转营手续后从事国 内航线运输,并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做好 内外贸兼营船舶疫情防控工作。

(二) 航运企业是内外贸兼营船舶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 航运企业、船长加强船员疫情防控管理,在船舶国内航程中 严格遵守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 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 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 员不上船的“三不”承诺。

三、信息填报、更新与使用

(一) 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使用。

  1. 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微信小程序(可通过微信搜索 “船舶健康宝”并添加,以下简称船舶健康宝)对外免费提供 内外贸兼营船舶相关信息填报、更新、查询等服务,主要包 括“航运企业”“船长”“船员”“健康码”“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

(简称“船舶名单”)“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等栏目。

  1. 船舶健康宝于2020年5月12日上线试运行。为做好 相关工作,相关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组织辖区内拟从 事该业务的航运企业提前报送本企业指定的联系人及其手 机号(企业登录船舶健康宝的唯一身份识别),汇总后于5 月11日前报部(水运局)。
  2. 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船舶健康宝对外公布内外贸兼 营船舶名单,纳入名单的船舶方可通过船舶健康宝填报信息 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取得绿色“健康码”。

(二) 基本信息填报。

  1. 1.航运企业基本信息填报。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通过 报备的手机号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航运企业”栏目填报企 业基本信息,并填报经营的内外贸兼营船舶船长姓名及其手 机号(船长登录船舶健康宝的唯一身份识别)。同时,上传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内外贸兼营航运企业承诺书”(模 板见附件1,可在船舶健康宝“工作指南”栏目中下载)。本轮 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结束后、下一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开 始前,如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时的船长发 生了变化,由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登录船舶健康宝并对船 长信息进行更新。
  2. 船舶基本信息填报。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 船长使用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填报的手机号登录船舶健 康宝,选择''船长”栏目填报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船员 数量及姓名、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的港口中文名称和北京 时间、按顺序拟靠泊的国内港口及预计抵达时间等信息。同 时,上传由船长签字确认的“内外贸兼营船舶船长承诺书”(模 板见附件2,可在船舶健康宝“工作指南”栏目中下载)。
  3. 船员基本信息填报。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时, 船员通过本人微信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员”栏目,视频 拍照后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与 微信关联的手机号等信息,以及选择是否存在发烧、咳嗽、 乏力等症状。

所有船员填报完成且符合要求的,自动生成绿色“健康 码”。“健康码”附带显示船舶名称、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的 港口名称和时间、拟靠泊的国内港口名称、在船船员姓名等 信息。所有船员后续动态更新健康信息,直至船长通过船舶 健康宝确认本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完成。

(三) 船员健康信息动态更新。

  1. 船长要求。船长监督所有船员每日早晩两次测体温、 记录检测结果。船长每日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长”栏目 进行每日健康打卡(登录并填报相关信息),填写所有在船 船员是否存在发烧、咳嗽、乏力等情况,如有,如实填写具 体船员的相关情况。
  2. 每日打卡。在船船员每日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船员” 栏目进行每日健康打卡,更新本人当日是否存在发烧、咳嗽、 乏力等情况,航行途中无网络信号的除外。

所有船员健康状况正常的,生成当日绿色“健康码”,否 则,“健康码”显示为红色。

(四) 做好“健康码”使用。

  1. 抵达国内港口前,船舶将内外贸兼营有关情况和当日 绿色“健康码”提前通报拟靠泊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国内港 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作业申请时一并将拟接靠 内外贸兼营船舶相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拟靠泊港口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经营人对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中拟靠泊本港的船舶,登 录船舶健康宝查看船舶相关信息。

对已填报相关信息且绿色“健康码"与船舶提供的信息一 致的,港口经营人安排靠港作业;对未填报相关信息但船舶 提供的最近14天船舶轨迹均在国内的,按国内航线船舶靠 港管理;对显示红色“健康码”或未填报但船舶轨迹显示14 天内靠泊过境外港口的,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处置,并 通过船舶健康宝“监督管理”栏目中的“异常信息”项及时填报 相关情况、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1.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 对出示绿色“健康码”的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港期间按国际航 行船舶有关要求采取防控措施,并按“三不”要求加强船舶在 港期间的船员监督管理。
  2. 船舶完成国内航次后,船长在船舶办妥出口岸手续离 港时登录船舶健康宝,确认本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完成, 船舶健康宝不再跟踪记录相关信息。

四、相关单位工作要求

(一)港口经营人。

  1. 按地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加强符合交海明电 〔2020〕142号要求的内外贸兼营船舶靠泊期间疫情防控工

作,不得允许船员及其他无关人员通过港口上下船。

  1. 发现内外贸兼营船舶违反“三不”承诺或符合交海明电 〔2020〕142号要求但未通过船舶健康宝填报信息的,及时

通过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 相关要求处置。同时,通过船舶健康宝“监督管理”栏目中的 “异常信息”项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 明。

(二)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地方疫情联防联控 机制要求,督促辖区内港口经营人做好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港 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得允许船员及其他无关人员通 过港口上下船等工作,发现内外贸兼营船舶违反“三不”承诺 或符合交海明电〔2020〕142号要求但未通过船舶健康宝填 报信息的,通过船舶健康宝“监督管理”栏目中的“异常信息” 项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2. 航运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督 管理职责,接到中国船东协会通报的相关企业和船舶违反“三 不”承诺情况及有关要求的,一周之内完成调查,并将违反要 求的企业纳入水路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同时,将相关情 况和船舶“健康码”调整意见及时反馈中国船东协会。

(三) 海事管理机构。

加强对内外贸兼营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报告和进出口岸手 续时填报的船员信息的比对,发现内外贸兼营船舶违反“三 不”承诺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中国船东协会。

(四) 中国船东协会。

1.维护管理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根据航运企业提出的 拟进入或退出名单的船舶信息、拟调整的指定联系人及登录 手机号信息,每月底前核实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及相关信 息,并将上述拟调整信息报部水运局。

  1. 建立动态抽查机制,每日对至少2艘使用“内外贸兼营 船舶健康宝''的船舶船员进行视频抽查,结合船舶定位的位置 进行比对,并填报每日抽查结果情况。
  2. 对海事管理机构通报、动态抽查中发现、船舶健康宝 推送反映航运企业或船舶违反“三不”承诺的,以及符合交海 明电〔2020〕142号要求但未通过船舶健康宝填报信息的, 及时通报航运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根据航运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对建议将船舶绿色“健康码''调整为红色的,将该企业及其所 属船舶从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中删除,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交 通运输部。

(五)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做好技术支撑,加强船舶健康宝维护管理。通过宝船网 对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中的船舶进行船舶轨迹动态跟踪,与 船舶健康宝相关信息自动比对,发现问题的及时将有关信息 推送中国船东协会。

五'其他有关要求

船员在船期间疫情防控、伤病船员紧急救助等工作,按 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 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应急处置。

来源:航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