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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京杭运河江苏段达不到“零排放”要求的船舶港口将被处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2日    浏览量:533   字体大小:  A+   A- 

      8月31日,为期40天的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的宣传发动、检查纠正两个阶段结束,9月1日起二号行动转入第三阶段,也是最关键的集中整治阶段。今后,凡不能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对于已经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将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就近整改。

      为切实抓好船舶和港口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现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省交通运输厅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今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开展为期100天的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分宣传发动、检查纠正、集中整治、总结评估四个阶段,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其他水域参照执行。

      二号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辖区内航运公司、船舶和港口企业宣传船舶污染物防治的政策、意义和措施,通过网站、微信、现场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开展业务骨干专项培训,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检查和执法能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集中力量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和沿线港口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设施配备及使用要求;检查港口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使用;检查船舶和港口是否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督促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港口码头有效接收,实现船舶污染物“应交尽交、应收尽收”,达到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要求。

      8月1日至31日,全省船舶污染防治检查1022艘,其中400总吨以上船舶502艘、400总吨以下船舶520艘;本省籍船舶566艘、外省籍船舶456艘。

      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企业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港口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运行的,港口管理部门禁止港口经营作业,水上执法机构(地方海事)禁止船舶靠港;靠港船舶未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港口企业不得提供装卸作业;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对水上执法机构(地方海事)确定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或未按规定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不予办理登记过闸。

来源:信德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