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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船舶航区划分与保险的关系(上)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4日    浏览量:7863   字体大小:  A+   A- 

 简析船舶航区划分与保险的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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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区域(航区)既是技术规范问题,又是船舶商业运营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不断有船舶超航区作业,不但危害船舶自身安全,同时也给其他正常航行船舶带来安全隐患。本文结合船舶险条款及船舶航区划分的技术标准,简要梳理一下船舶险实践中的航区保证与技术规范上的航区划分,以期对船东在船舶运营中有所帮助。

船舶险条款中常见的航区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的船舶险条款第7条第3款:当入会船舶违反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航行区域、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或入会保险条款,除非会员在知悉后立即通知经理机构,并接受经理机构修改的承保条件及加付经理机构要求的会费,否则本协会对该船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人保86条款以及人保09条款在航区保证方面与中船保条款没有实质性区别。

英国伦敦ITC 83 条款(InstituteTime Clauses Hulls)中第3条:当任何有关货物、贸易、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知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保险人要求的承保条款的任何修改及附加保险费,本保险继续有效。

中国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中首先指出该保险的标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同时该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被保险船舶的安全。

船舶险合同中常见的航区类型

船舶航区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及厘定费率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是被保险人需要据实披露的重要事项,更是被保险人根据入级和法定证书作业的默示保证义务。在实践中,船舶险合同应该对具体航区作出明确约定,通常有以下几类约定描述:全球航线,中国沿海、近海或者内河航区。但以上几类描述在保险合同中往往仅为概括性描述,并没有附上具体的航区范围或者相关标准,因此在保险实践中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以“天利69”轮案为例:本案被保险人某船公司(上诉人)向保险人某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投保船舶险一切险,承保条款为中国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航行范围为近海航区及长江A、B级。2014年10月13日,“天利69”轮自防城港港装货后前往南沙华阳礁,船舶在抛锚时搁浅。成功脱浅后,该船公司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了事故情况,但随后压载舱和机舱快速进水,船体继而下沉,最后沉没。10月28日,该船公司向保险人提出理赔请求,并提供事故相关资料。12月1日,保险人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船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区范围内而拒赔,该船公司遂提起诉讼。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保险人变更航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船舶离开约定航区时已自动解除。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类保险条款中均将航区列入保证条款,船舶应当在其保证的航区内作业,如果被保险船舶离开约定航区则导致保险合同自动解除,但是条款中并未对船舶的航区进行明确划分或规定。笔者认为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航区应当取决于2个方面:首先,取决于船舶是否满足其所在航区的技术规范;其次,取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对于船舶的航区作出约定(如除外规定:世界各地的航区情况复杂,有的航区自然风险很高,如好望角的大风浪、冬季高纬度地区的冰冻等,有的航区政治风险很高,如战区、动乱等)。

对比各类保险条款,可以发现远洋条款与沿海、内河条款主要区别在于承保风险范围,不能作为船舶航区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远洋条款承保范围更加广泛,既可以适用于远洋航行的船舶,也可以适用于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当沿海、内河船舶使用远洋条款时,不能认为因为使用远洋条款就可以进行远洋航行。反过来,理论上类似,沿海、内河条款经过简单修改也可以适用于远洋船舶,只是实践中一般不这么做而已。因此,2种条款只是名称上有所差别,并非对航区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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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下篇将介绍船舶和船员技术规范中的航区标准)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